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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X与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王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6668号原告:杨X,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X,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原告杨X与被告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王X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X退还租金1134元、押金630元、卫生费和管理费219元,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王X赔偿1260元,王X支付误工费1103.44元、诉讼复印费2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王X以北京市鸿聚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此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室,月租金630元,卫生费730元/年,管理费730元/年,押一付三。我于2015年11月18日向王X支付宝账户支付第一季度租金1890元、押金630元、卫生费、管理费1460元。之后,我按合同分三次转入王X支付宝账户租金共计5670元。2016年9月25日,北京耕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前到案涉房屋处,称此房是其公司转租给王X的,现合同已到期,要收回房屋,并出示了合同影印件。我联系王X没有接听电话,又给合同经办人吴迪打电话,其称已经辞职,让我找主管,我给主管打电话,其称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到签约地泰福苑X室,已经人去楼空,无奈之下我于2016年9月28日搬离案涉房屋。王X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庭审中,杨X提交了一份加盖有“北京市鸿聚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X承租案涉房屋,租期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月租金630元、卫生费730元/年、管理费730元/年,押一付三。经办人吴迪。2015年11月18日,杨X向王X支付宝账户支付3980元。杨X提交了加盖有“北京市鸿聚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三份。另,杨X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4月17日、7月17日向王X支付宝账户支付1890元。杨X主张2016年9月25日北京耕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向前到案涉房屋处,称与王X租赁合同已到期,要求收回房屋,并出示了合同影印件,其联系王X、吴迪等人无果,于2016年9月28日搬离案涉房屋。为此,杨X提交了租赁合同影印件、电话录音予以佐证。杨X另提交了《证明》,以证明其收入情况。杨X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只约定了其责任,未约定对方责任,权利不对等,合同无效,要求王X赔偿两个月的租金。另,经查询,并无北京市鸿聚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本院认为,杨X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虽加盖有“北京市鸿聚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但经查询并无北京市鸿聚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王X未举证证明合同的一方主体,且通过杨X提交的证据,其款项系向王X支付的,故款项退还的义务应当由王X承担。杨X于2016年9月28日搬离案涉房屋,王X应当退还租金1029元、押金630元、卫生费和管理费199元。杨X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赔偿126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X主张误工费和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杨X租金一千零二十九元、押金六百三十元、卫生费和管理费一百九十九元;二、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X负担(其中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X,另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含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送达本判决的费用)560元,由王X负担(杨X已预交,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X)。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林人民陪审员  陈秀珍人民陪审员  洪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