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颜志平与陈历、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志平,陈历,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颜志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历,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三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46924584U。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4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历于四川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历在四川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3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