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廖建仁、周水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仁,周水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廖建仁,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水恩,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廖建仁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水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建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