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传迎与娄岩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迎,娄岩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1175号原告:张传迎,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娄岩艳,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诉讼代表人:李霞,经理。原告张传迎与被告娄岩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传迎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传迎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栾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