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何1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户籍所在地玉门市,现住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被告人何1,女,甘肃省武威市人,户籍所在地玉门市,现住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程奕鑫,甘肃玉关律���事务所律师。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何1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何1及其辩护人程奕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与玉门市个体经营者董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实际为抵押借款合同),向董某借款45000元;同年10月28日,王某再次以上述假房产手续为抵押向董某母亲杜某借款9000元。被告人何1明知王某使用假房产手续抵押借款,仍在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借条上签名按指印,帮助王某骗取他人钱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何1外���打工无法联系。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何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1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现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错为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程奕鑫认为,被告人何1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1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王某持按其已出售的住房信息伙同他人伪造假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与何1一起到董某的办公室,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董某作为抵押,由王某、何1作为卖方、董某作为买方在董某事先拟好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实际是以房屋为抵押,以每月10000元给付10%的利息向董某借款50000元,董某扣除利息5000元后交付王某现金45000元。王某拿到钱后,与徐某、吴某一起给侯某还款35000元,其中还王某欠款20000元,替徐某、吴某分别还款8000元、7000元,后徐某、吴某分别向何1出具了8000元和7700元的借条一张,王某又给付刘某5000元。2016年10月28日,王某、何1仍以每月10000元给付10%的利息,以假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书所登记的房屋为抵押,借杜某现金10000元,扣除利息1000元后,杜某实际给付王某9000元。还款逾期后,董某要款无法联系上王某、何1后,才了解获知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系伪造。至今被告人王某、何1未退赔被害人的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证明案件来源、立案受理过程;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两份,证明被告人王某、何1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解回再审令,证明被告人王某正在酒泉监狱服刑;4、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证明被告人王某、何1实际收到董某现金45000元;5、借条证明被告人王某、何1实际收到杜某现金9000元;6、酒泉市房权证玉门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玉国用(2015)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被告人王某、何1向被害人提供了假房地产凭证;7、玉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说明,证明酒泉市房权证玉门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非其所出,该证所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8、玉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明,证明玉国用(2015)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其所出,该证所涉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登记;9、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王某曾购买本案所涉房屋的事实;10、被害人董某、杜某各自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何1先后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作抵押出具借条从董某、杜某手中获得现金54000元的情况;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由被��人王某、何1于2013年10月转让给陈某的事实;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欠了刘某、侯某及其他人的钱。王某因借款要抵押,让刘某帮其办理了一套假房产手续,借钱后给付刘某5000元的情况;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徐某和王某都借了侯某的钱。王某、何1以假房产手续为抵押,从杜某、董某处借款50000元后,王某给侯某还款35000元,其中8000元是偿还徐某的欠款,7000元是偿还吴某的欠款的情况;1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通过互联网与他人联系,做假房产手续,以及王某借侯某的高利贷到期后,王某与何玉霞拿假房产手续作抵押,借了他人50000元钱后,王某在侯某驾驶的车内,给侯某还款35000元,其中8000元是偿还徐某的欠款,7000元是偿还吴某的欠款的情况;15、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借其现金35000元,2015��10月份,王某、徐某、吴某三人在侯某车里,王某给他35000元,其中8000元是替徐某还款,7000元是替吴某还款的情况;16、被告人何1的供述,证明何1是主动自首;还证实其在明知王某提供给董某的房产手续系伪造,还先后在董某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书、借条上签字,共同取得董某现金45000元、杜某9000元的事实;1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王某、何1获得被害人现金的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按其已出售房屋的相关信息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虚构其享有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在被告人何1的积极配合下,以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抵押、以及抵押为手段,先后两次共骗得被害人现金5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骗取被害人现金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独自伙同他人办理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与被害人进行”借款”协商,对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及骗取钱款后支配花销起主要作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明显,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何1仅以夫妻共同共有名义在二手房买卖协议、借据上签字,对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及财物起了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何1主动投案自首,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考虑到被告人何1有幼子尚需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与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折抵先行羁押36日,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1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王某、何1违法所得5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董某、杜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玺审 判 员 李树伟人民陪审员 王应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