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佟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佟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719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西侧南数第一家。经营者:王玉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西侧南数第一家。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山(系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职工),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该经销处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百货小区综合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佟凤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佟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佟凤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