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福财与拓万龙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福财,拓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福财,男,生于1978年4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拓万龙,男,生于1982年3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崔福财与被执行人拓万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民特27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000元,执行费350元亦未缴纳。经在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在公安部车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川A56Q**沃尔沃、宁EH92**江铃全顺牌、宁EL87**长城牌机动车三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冻结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