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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某所欠申请人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冯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交付了案件款,申请人潘某某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