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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向金成、谷祥美、龚现华、袁家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822执恢4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金成、谷祥美、龚现华、袁家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金成、谷祥美、龚现华、袁家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18日终结(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四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未履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97301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金成、谷祥美、龚现华、袁家银已按照(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3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全部还清(其中以房屋作担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龚现华、袁家银为了抵押房产不被拍卖代债务人向金成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偿还了100000元贷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标的197301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已由被执行人全部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金成、谷祥美、龚现华、袁家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按(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33号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