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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治刚与高海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刚,高海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刚,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海栋,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海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治刚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其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660元。本院依据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