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慧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63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慧平,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3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慧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慧平携带钳子、钢锯条、钥匙串、起子头等作案工具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北冲尾小区等地9次采取钢锯锯锁等方式盗得9辆电动车,部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641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慧平窜至北冲尾小区13栋2单元楼下,盗得失主毛某1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2、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慧平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的双铁城2栋负一层地下车库,盗得失主薛某1辆价值4312元的“乖乖兔”牌电动车。3、2017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慧平窜至上述同一地点,盗得失主龙某1辆价值3234元的“乖乖兔”牌电动车。4、2017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慧平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樟树屋小区36栋楼下盗得失主杨某1辆黑色“轩博骏马”牌电动车。5、2017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慧平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的绿地之窗小区8栋2单元盗得失主李某11辆价值3094元的蓝色“狮龙”牌电动车。6、2017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慧平窜至绿地之窗小区7栋盗得失主文某1辆价值3234元的红色“博莱雅”牌电动车。7、2017年3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刘慧平窜至绿地之窗小区7栋盗得失主许某1辆价值2544元的红色“轩马”牌电动车。8、2017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慧平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的黎郡新宇康景园小区6栋3单元盗得失主李某21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9、2017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慧平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龙吉湾小区1栋3单元与4单元架空层盗得失主吴某1辆红色“狮龙”牌电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刘慧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用钳子1把、钢锯条10条、钥匙串1组、起子头2个等作案工具亦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慧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毛某、薛某、龙某、杨某、李某1、文某、许某、李某2、吴某的报案材料与陈述,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定[2017]0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与截图,辨认笔录与照片,抓获经过材料、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与照片,本院(2015)雨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书》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慧平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慧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慧平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慧平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慧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二、已被扣押的被告人刘慧平作案用钳子1把、钢锯条10条、钥匙串1组、起子头2个等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刘慧平退赔各失主财物(其中退赔失主毛远征1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失主薛海波1辆价值4312元的乖乖兔牌电动车、失主龙志军1辆价值3234元的乖乖兔牌电动车、失主杨武1辆黑色轩博骏马牌电动车、失主李子雨1辆价值3094元的蓝色狮龙牌电动车、失主文乔良1辆价值3234元的红色博莱雅牌电动车、失主许建培1辆价值2544元的红色轩马牌电动车、失主李自连1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失主吴芙春1辆红色狮龙牌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勇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人民陪审员 郭建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