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伟与被上诉人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云街6-99号。法定代表人:朱昌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伟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元,减半收取18元,由上诉人何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明箭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