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广兰与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广兰,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夏广兰,女,1945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陈俊,男,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夏广兰申请执行陈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6)皖12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广兰各项损失共计10838.3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夏广兰于2017年3月14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