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油田与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油田,孙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033号原告赵油田,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孙岩,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油田与被告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油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油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官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