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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余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余兵,徐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54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男,该单位员工。被告:余兵,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徐秀华,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余兵、徐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