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登英、龚文强、龚小燕与被执行人吴文学、阮芳、郝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周登英,女,汉族,1959年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龚文强,男,汉族,1993年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龚小燕,女,汉族,1991年生,住重庆市大足县。三方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防,男,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文学,男,汉族,1963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郝志文,男,彝族,1988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阮芳,女,彝族,1989年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登英、龚文强、龚小燕与被执行人吴文学、阮芳、郝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登英、龚文强、龚小燕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1154.84元,现已为申请执行人周登英、龚文强、龚小燕执行得款59922.7元,被执行人吴文学、阮芳、郝志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登英、龚文强、龚小燕281232.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文学在财产申报表上填写的财产,留给吴文学打工过程中继续使用。二、从2017年8月起吴文学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登英、龚文强、龚小燕3000.00元。三、执行费5017.00元由被执行人吴文学、阮芳、郝志文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马磊审判员 段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