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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艳、郑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艳,郑忠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5民初790号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854646133。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田锦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恒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2********。系该公司合规风险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1********。系该公司合规风险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艳,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郑忠武,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李小艳、郑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已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