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永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廖永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251号申请人: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喻既普。委托代理人:喻城,系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廖永祥,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凤奕。申请人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廖永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廖永祥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等额保函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廖永祥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