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雷跃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跃,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雷跃,男,1976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滨湖南街16号三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刘树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跃与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雷跃维修费4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给付雷跃修理费3万元。申请执行人雷跃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雷跃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雷跃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雷跃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雷跃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胜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