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8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2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徐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徐某与韩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0811民初8243号民事裁定,准许对韩某、李某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0000元。韩某、李某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提供现金50000元用于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李某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