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9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柏华、向秀云、张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59-1号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农商银行)。被申请人:张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被申请人:向某某,女,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被申请人:张某某华,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或向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或向某某、或张某某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二、如申请人益阳农商银行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张某某、向秀某某、张某某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