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薛城区夜色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薛城区夜色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1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曹高明,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城区夜色娱乐城,住所地:枣庄薛城区江路与永福路交叉口南88米夜色量版KTV。KTV。经营者:于猛,男,汉族,l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薛城区夜色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朱运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