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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依明、林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依明,林伟杰,吴忠钦,陈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依明,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林伟杰,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忠钦,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惠森,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依明、申请执行人林伟杰与被执行人吴忠钦、被执行人陈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依明、申请执行人林伟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吴忠钦、被执行人陈惠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76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8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忠钦、被执行人陈惠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忠钦、被执行人陈惠森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吴忠钦、被执行人陈惠森的存款、房屋、股权、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忠钦名下有存款7719.0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忠钦、被执行人陈惠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7年8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依明、林伟杰,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陈依明、林伟杰对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书东审判员  陈小榕审判员  李思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