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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2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中河路**号(海晨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天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爱萍,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翼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