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厉从会与厉春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从会,厉春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083号原告厉从会,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厉春凤,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从会与被告厉春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厉从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聂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从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从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闯开审 判 员 刘路慧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