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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厉从会与厉春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从会,厉春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083号原告厉从会,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厉春凤,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从会与被告厉春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厉从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聂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从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从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闯开审 判 员  刘路慧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