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玉光与岩轰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光,岩轰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001号原告:玉光,女,现住景洪市。被告:岩轰罕,男,现住景洪市。原告玉光与被告岩轰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玉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玉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计4470元,由原告玉光负担。审 判 长 李 昳人民陪审员 白 惠人民陪审员 宋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玉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