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6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苍南县金龙印务公司与刘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金龙印务公司,刘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686号原告:苍南县金龙印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法定代表人:金孟抗,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志峰,男,住和龙市复兴街46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苍南县金龙印务公司诉刘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金龙印务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金龙印务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徐忠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