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阳与王新洲、张喜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阳,王新洲,张喜革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248号原告:丁阳,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洲,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被告:张喜革,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原告丁阳与被告王新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丁阳申请依法追加张喜革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丁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丁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阳负担。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