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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明根、郭程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根,郭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明根,男,1954年8月5日生,现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郭程,女,1992年11月25日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根与被执行人郭程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明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421执2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