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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圈女与阿拉腾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圈,阿拉腾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5民初1761号原告:吕圈女,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阿拉腾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吕圈女诉被告阿拉腾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圈女、被告阿拉腾巴特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圈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阿拉腾巴特尔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5122元(以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1年1月7日算至2017年6月16日,共计6184元,减去放羊工资1062元,为5122元),之后的利息应承担至本金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7日,被告阿拉腾巴特尔向原告吕圈女丈夫韩四(又名韩福子,已故)借款4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后被告阿拉腾巴特尔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给原告放羊,放羊工资共1062元,抵顶借款利息后,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之后的利息未给付。现原告吕圈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阿拉腾巴特尔答辩称,2011年12月份我向原告吕圈女丈夫韩福则借款4000元,2012年9月份我给偿还了全部借款,当时还完钱以后口头说好他回去后把条子撕了,可是直到法院给我送传票我才知道没有撕毁欠条。后来原告吕圈女丈夫去世了就没再来往。利息也没有约定过。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阿拉腾巴特尔向出借人韩福则借款4000元属实。出借人韩福则去世后,未对遗产进行处分,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告吕圈女及案外人韩瑞、韩虎系本案借款出借人韩福则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韩福则的财产依法予以继承,现韩瑞、韩虎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的相关权利,故原告吕圈女可依法向被告阿拉腾巴特尔主张权利。关于被告阿拉腾巴特尔抗辩称已将本案借款偿还,但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吕圈女诉请被告支付借款利息5122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供的收条中书写为”利0025”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述放羊工资1062元抵顶借款利息,被告不予认可,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庭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拉腾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吕圈女借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吕圈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阿拉腾巴特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萨 哈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