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琦、陆某与陈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陆某,陈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774号原告陈琦。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琦。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陆某与被告陈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