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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琦、陆某与陈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陆某,陈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774号原告陈琦。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陈琦。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陆某与被告陈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