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783号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英,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麟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