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郄路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郄路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260号罪犯郄路鑫,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郄路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人民币102698元。同案被告人庞某等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郄路鑫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郄路鑫在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郄路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