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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98号原告:李某1,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李某2,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