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朝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朝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4137号原告: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朱家斜坊村0005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29721715。法定代表人:薛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昌龙,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太,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原告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朝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泵送费382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混凝土泵送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泵为其承包的施工项目进行混凝土泵送施工。付款方式为按月付款,每月底由双方确认作业方量,次月5号前结清上月泵送费。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经双方确认的的泵送费38270元。被告刘朝太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泵送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泵为其承包的施工项目进行混凝土泵送施工。付款方式为按月付款,每月底由双方确认作业方量,次月5号前结清上月泵送费。经结算至2015年8月28日被告计欠原告泵送费67270元,由被告签字的三份对账单为证,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刘朝太付还29000元,尚欠3827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泵送费382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付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泵送费382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朝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立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泵送费38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