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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80号原告杨某1,男,1944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某1(原告杨某1之妻),女,1948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杨某2,男,1934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某3,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