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80号原告杨某1,男,1944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某1(原告杨某1之妻),女,1948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杨某2,男,1934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某3,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