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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纪林与被执行人蔡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纪林,蔡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蔡纪林,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蔡纪华,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纪林申请被执行人蔡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蔡纪华应支付申请人蔡纪林案款198786元,承担执行费2882.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庆升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执1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