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振华、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华,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振华,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被执行人:麦华,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生,广东省南雄市人,自谋职业,现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华与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麦华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以(2016)赣0723执查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麦华所在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土地、厂房、以及厂房内所有机器设备生产用具。因三次拍卖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第三次拍卖底价变卖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麦华所有的位于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厂房、土地及现存机器设备及附件(参见设备清单及抵押物明细表),赣房权证余字第××号、赣房权证余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号。买受人曹人梁(61010419******)以第三次拍卖的价格计人民币359.16万元购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麦华所有的位于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厂房、土地及现存机器设备及附件(参见设备清单及抵押物明细表),赣房权证余字第××号、赣房权证余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曹人梁(61010419******)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人梁(61010419******)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