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龚继红与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继红,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51号原告:龚继红,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晶,女,住德惠市。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德惠市松花江镇街道。负责人:张广洲,系松花江支行行长。原告龚继红与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龚继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龚继红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龚继红112元。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林& # xB;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一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