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准德、赵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准德,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张准德,男,1955年11月5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刚,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准德与被执行人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7)鲁028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