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立与罗占胜、吴培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罗占胜,吴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刘立,男,生于1940年8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罗占胜,男,生于1971年4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吴培珍,女,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申请执行罗占胜、吴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禹民一初字第04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占胜、吴培珍的银行存款38308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占胜、吴培珍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8308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