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淑军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淑军,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淑军,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鑫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军、周鑫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移送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