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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淑军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王淑军,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淑军,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鑫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淑军、周鑫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移送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