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5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张继文、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张继文,黑龙江省和平牧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747号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692265-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文,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7778962994,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场场长。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诉被告张继文、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47.00元,减半收取计773.50元,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宋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