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丽荣、史国强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荣,史国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27号原告:史丽荣,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史国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西环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4066218X,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黄冰,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宇,保险公司职员。原告史丽荣、史国强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史丽荣、史国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丽荣、史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