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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广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36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林,该社职工。被告:潘广友,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虹光人民陪审员  张仲华人民陪审员  庞厚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