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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士俊与孟庆春、王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俊,孟庆春,王立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63号原告:郑士俊,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五组,农民。被告:孟庆春,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五组,农民。被告:王立丰,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靠山村五组,农民。原告郑士俊与被告孟庆春、王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郑士俊、被告孟庆春、王立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士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庆春、王立丰给付借款10000元;2.按年利率15%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孟庆春向郑士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500元,于2017年1月4日还款,王立丰为孟庆春提供担保。到期孟庆春未还款,王立丰未履行担保责任。孟庆春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本金10000元,但不同意给付利息。王立丰辩称,孟庆春同意还款,借款与他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孟庆春向郑士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本金11500元,经查实借款本金10000元,其中1500为利息。王立丰承担担保责任。孟庆春庭审中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据一张为凭,并有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依法负有还款义务。郑士俊与孟庆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到期,郑士俊诉请还款,于法有据,孟庆春同意还款,本院予以认可;当事人没有约定关于利息问题,但双方当事人认可1500元属于借期内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王立丰自愿以担保人身份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担保责任形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孟庆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郑士俊借款及利息11500元;二、王立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庆春、王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允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钰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