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4695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女,该报社员工。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与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雒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