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付才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7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付才,男,1971年12月10日,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景德镇市;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付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付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付才在乐平市城区购买毒品冰毒准备返回景德镇时,在乐平市大连路汽车站门口马路上被乐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刘付才乘坐的赣H×××××小车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54.8克。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含量合计为48.4022克。被告人刘付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1能、刘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辩认笔录;6、行政拘留证;7、前科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付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8.402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付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刘付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付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毒品冰毒48.402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