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艺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艺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3203号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彪,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艺洁,系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博雅华庭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王艺洁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为,原告自愿申请撤销对王艺洁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天天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伏 瑚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