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严国根与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贾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国根,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贾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严国根,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华,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红星街59号。一审被告:贾俊华,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再审申请人严国根因与被申请人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一审被告贾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此前,严国根曾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川1922民申4号民事裁定,以严国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严国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曾作出驳回严国根再审申请的(2016)川1922民申4号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严国根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综上,严国根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本院依法予以再审审查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严国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微信公众号“”